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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商品房"明码标价"擅定罚40万_房事纵横_全国新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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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对商品房"明码标价"擅定罚40万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7年5月14日   来源:扬子晚报   

     据《扬子晚报》报道,针对江苏省物价部门近期公布的商品住房价格“一房一标”的规范,南京市物价局11日正式出台六项新规,对该市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定了具体细则。

    记者了解到,即将于5月20日实施的新规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售楼处挂出“标价牌”,上面明确公示每一套房源的基准价、综合价差等具体情况,擅自定价的开发商最高将被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售楼处要有“标价牌”

    对于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商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并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牌、价目表按照“一房一价”的规定事实明码标价。价格公示确定后,开发商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5月20日新规实施后,开发商必须在售楼处公示其每一套住房的价格,对于擅自定价的行为,将根据《价格法》对开发商处以4万元至40万元的罚款。   

    剔除房商不合理成本

    严格执行《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的成本审核,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审核,剔除开发商的不合理成本。

    记者了解到,物价部门在审核房屋定价时,对于土地成本通常是以开发商取得地块时的价格为准。由于个别地块的升值较快,物价部门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三年以上的地块将进行重新评估,这就造成了一些楼盘后期工程的地价与前期不一致、房价迅速飙升的情况。   

    曝光价格违法案件

    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强化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不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认真核查开发企业所报价格公示情况和实际销售价格水平,对不按规定如实提供价格公示情况和其他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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