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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经适房法律不支持 买号时请慎重考虑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7月31日   来源:郑州日报   

      案例回放:李女士看到自己所居住的市区房价一直上涨,总想托朋友买套价格便宜的房子。去年下半年,她通过朋友邢某认识了拆迁户王某,对方握有市区某地段经济适用房住房的购买权,但购买面积与价格都暂无具体规定。

      2007年9月25日,李女士与王某协商后,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购买经适房的名额转让给李女士,李则一次性补偿王某人民币8万元整,并给了中间人邢某2万元以示感谢,邢某也给了李女士一张收据。而当李女士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经适房时,却被拒绝,原因是她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该市住宅管理中心的购房资格审查。李女士随后将王某、邢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无效,并索要转让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经济适用房屋时,便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李女士,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由于双方所订立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判决王某与中间人邢某返还李女士转让金10万元。

      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李女士与王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因为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并且依据各地地方性法规,对各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都有相关的规定,李女士也应当具备当地所规定的购买经济适用的条件,才能够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因此,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王某和刑某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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